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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罰款及遺失賠償規則

86年10月21日 圖書館委員會修訂通過
95年4月12日 94學年度第2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11月28日 102學年度第1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12月21日105學年度第1次臨時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第二條

 

 第一條 本校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逾期罰款及遺失賠償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依據本館資料借閱辦法第十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借閱館藏資料須在期限內歸還,如有逾期時,處以每日每冊(件)新台幣五元之罰款。
 
第三條 凡借用本館館藏資料及其附件,有任何一項者發生遺失、汙損、毀壞等情事時,應於歸還期限內至本館辦理賠償手續,以下列方式之一賠償:
一、按原版本自行購買賠償,若有新版,得以新版本賠償。
二、按原資料購入價格之三倍賠償。
 
第四條 凡屬贈閱之資料或無法依第三條規定方式為之者,中文圖書以每冊二千元計價賠償;西文圖書則以三千元計價賠償;視聽資料則一律以四千元計價賠償。
 
第五條 已逾借閱期限始辦理賠償手續者,仍須繳納逾期罰款。
 
第六條 遺失賠償金及逾期罰款統以現金在本館繳納。
 
第七條 本規則未盡之處,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規則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