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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Libr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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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借閱辦法

91年5月22日圖書館委員會修訂通過
94年11月16日圖書館委員會修訂通過
95年4月12日 94學年度第2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5年10月3日 95學年度第1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6年5月4日 95學年度第2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11月7日 100學年度第1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11月28日 102學年度第1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5月8日 102學年度第2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10月5日104學年度第1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10月23日107學年度第1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第六條及第七條

第一條 本校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利圖書資訊資源之有效提供,並臻公平、自由、適時及便利之服務特色,特訂定資料借閱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館館藏除下列規定外,係採開架方式,以提供圖書、視聽資料之使用及借閱。
第二條 本館館藏除下列規定外,係採開架方式,以提供圖書、視聽資料之使用及借閱。
一、 參考工具書 (字典、百科全書、年鑑等)、紙本期刊及其合訂本、珍版書、特藏、微片、指定參考書等資料,不得外借。
二、 電子期刊、資料庫之使用規則另訂之。
第三條 本館以本校教職員工、學生、兼任教師、約聘專任人員為主要服務對象。
第四條 借閱資料時,教職員工及學生應分別出示服務證件及學生證,以憑辦理。
第五條 兼任教師憑聘書、約聘專任人員憑本校人事室報到單、準研究生憑完成報到通知單,向本館另行申請證件,以憑利用館藏。
第六條 圖書、視聽資料外借冊(件)數、期限及相關規定如附表。
第七條 預約圖書縮短借期:
一、借書時,如該書尚有其他讀者預約,借期一律縮短為二十八天。
二、圖書借出後,才有其他讀者申請預約,借閱圖書滿二十一天後,本館即通知借書人於七天內還書。
       借閱資料若無他人預約時,圖書及視聽資料可於到期前三天內(含到期日)辦理續借手續。惟若借閱資料已逾期,則不能辦理續借。
第八條 本館因清查、整理、或資料改編時,得通知借閱人限期歸還所借之資料。
第九條 借閱書刊及其附件(磁片、光碟、錄音帶等)時,須同時歸還。
第十條 借閱人有本辦法第七、八、九條逾期未還情事時,本館按日課以滯還金,其逾期罰款規則另訂之。罰款未繳清前,本館得停止其借書權利。
第十一條 借書證件不得轉借他人使用;違者,本館得停止借用人及借與人雙方之借書權利兩個月。
第十二條 教職員工於離職、出國進修前,兼任教師及約聘專任人員於約聘到期或中途離職前,學生於退學、休學、畢業前,應歸還所借資料。
第十三條 證件遺失時,應即刻向本館提出聲明;如未聲明或聲明前而遭冒借時,概由原證件持有人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 借閱之書刊(含附件)、視聽資料如有遺失、污損、毀壞等情事,或合於第十三條規定者,借閱人應負賠償之責。賠償規則另訂之。
第十五條 如有竊取本館資料情形,學生交學務處議處,教職員工、兼任教師及約聘專任人員,則報請校長處理。
第十六條 本館備有還書箱、翻拍架、掃描器等設施,以利使用,其相關規則另訂之。
第十七條 本館可經館際合作方式,提供借閱他校圖書資料之服務,其作業規則另訂之。
第十八條 本校校友、退休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之借閱規則另訂之。
第十九條 借閱書刊(含附件)、視聽資料,應確實遵守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規定,如有重製等違反情事,由借閱人自行負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未盡之處,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表: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圖書、視聽資料外借冊(件)數、期限及相關規定如下表:

身份

圖書

視聽資料

借書總數(冊) 借期(天) 預約冊數 續借次數 借閱量(件) 借期(天) 續借次數
教職員工 50 56 20 5 3 7 1
博士班 40 42 20 5 3 7 1
碩士班 30 42 20 5 3 7 1
大學部 20 35 20 5 3 7 1
約聘人員 30 35 20 5 3 7 1
兼任教師 30 35 20 5 3 7 1
準研究生 20 35 20 3 3 7 1
準大學生 20 35 20 3 3 7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