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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借閱規則

 

11456 113學年度第二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提供國立臺灣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退休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使用圖書館含分館(以下簡稱本館)資源,爰依據本館資料借閱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退休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借閱規則 (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申辦資格,應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一、本校退休人員得憑教育部或銓敘部發給之退休證,或校方出具之退休證明提出申請。

       二、其他相關人員,指訪問學者、育成中心廠商學分班學員、短期教師/實習生等,得憑人事室或單位主管核章之在職證明提出申請。

       三、華夏科技大學退休教師持華夏科技大學開立之退休證明提出申請。

第三條 申辦方式

       一、地點:本館圖書館一樓服務櫃檯

       二、資料:

1. 出示本人身分證。

2. 教育部或銓敘部發給之退休證,或校方出具之退休證明

3. 其他相關人員經本校人事室或單位主管或推廣中心主任簽核在校在學之申請表。

4. 華夏科技大學退休教師檢附華夏科技大學校方退休證明及借書證申請表

  • 三、費用:

1. 本校之退休教職員工暨其他相關人員首次申請免費。

2. 華夏科技大學退休教師另需繳納製證費200元整。

3. 遺失補發借書證需繳納製證費200元整。

  • 四、退休人員借書證需每五年定期辦理展延續證,以確認Email及正確連絡方式,不需任何費用。其他相關人員有效年限依聘期而定。
  • 五、凡逾有效借閱期限者,須將所借資料全數歸還(如有逾期滯還金需先繳清)後,方能再辦理借閱權利之展期。

第四條 使用權利

圖書

視聽資料

借書總數()

借期()

預約冊數

續借次數

借閱量()

借期()

續借
次數

10

35

4

3

3

7

1

一、內閱覽資料不外借。

二、借閱期滿,如無人預約時,得於到期前三天內(含到期日)辦理續借,已逾借期之資料不得辦理續借。

三、逾期依本校「圖書館逾期罰款及遺失賠償規則」課以滯還金。滯還金未繳清者,不得再借閱。

第五條 遺失相關證件或所借資料,必須立即向本館聲明。如未聲明以致相關證件被冒用時,由原證件持有人負責償還所借資料。遺失之借閱資料在聲明前已逾期時,必須先繳交逾期滯還金後,再依本校「圖書館逾期罰款及遺失賠償規則」辦理。

第六條 凡借用館藏資料及其附件,有任何一項者發生遺失、污損、毀壞等情事時,應依本校「圖書館逾期罰款及遺失賠償規則」辦理賠償。

第七條 因採購授權範圍相關規定,依本辦法辦理借書證者無法於館外連線使用各項電子資源及館際合作服務。

第八條 本規則未盡之處,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規則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