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圖書館Library
 
:::

校友、退休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借閱規則

91年5月22日圖書館委員會修訂通過
95年4月12日 94學年度第2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6年5月4日 95學年度第2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11月9日第504次行政會議暨101年11月14日101學年度第1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4月24日101學年度第2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11月28日 102學年度第1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5月8日 102學年度第2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10月5日104學年度第1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12月21日105學年度第1次臨時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第五條
107年10月23日107學年度第1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第五條及第六條

 

第一條  本校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 為利校友、退休人員及其他與校務相關人員之館藏借閱,爰依據本館資料借閱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校友、退休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借閱規則 (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凡校友可憑校友證,填具申請單,並到出納組繳交年費六百元後,至本館辦理借書證,自核證日起,憑證享有一年借閱權利;若一次繳納六千元者,憑證享有終身借閱權利。繳費後,概不退還。
一、享終身借閱權之校友借書證需每五年定期檢核續證,以確認email及連絡方式,不需任何費用。
二、出示本校「新一代認同卡」辦理校友終身借書證或兩年度借書證(一次繳交兩年年費)時,可享九折優惠。
第三條  退休人員可憑退休證,填具申請單後辦理借書證,自核證日起,憑證享有五年借閱權利。其他校務相關人員由各行政、教學單位提出申請經本館核可後辦理,效期以申請時填具之期限為準。
第四條 凡逾有效借閱期限者,須將所借資料全數歸還(如有逾期滯還金需先繳清)後,方能辦理借閱權利之展期。
第五條 依本規則核證者,可借閱資料數量為圖書十冊,借期三十五天;視聽資料三件,借期七天。逾期依本校「圖書館逾期罰款及遺失賠償規則」課以滯還金。惟期刊、參考書等不外借。滯還金未繳清者,不得再借閱。
第六條 借閱期滿,如無人預約時,得於到期前三天內(含到期日)圖書續借三次、視聽資料續借一次,預約以四冊(件)為限。已逾借期之資料不得辦理續借。
第七條 遺失相關證件或所借資料,必須立即向本館聲明。如未聲明以致相關證件被冒用時,由原證件持有人負責償還所借資料。遺失之借閱資料在聲明前已逾期時,必須繳交逾期滯還金後,再依下條規定遺失賠償。
第八條 凡借用本館館藏資料及其附件,有任何一項者發生遺失、汙損、毀壞等情事時,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賠償:
一、按原版本自行購買賠償,若有新版,得以新版本賠償。
二、按原資料購入價格之三倍賠償。
第九條    限於採購授權範圍及館際合作相關規定,依本辦法辦理借書證者無法於圖書館外連線使用各項電子資源。
第十條 本規則未盡之處,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規則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