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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際互借圖書證作業規則

97年6月6日 96學年度第二次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
102年11月28日 102學年度第一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利讀者使用他校圖書館資料,爰依據本館參考室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館際互借圖書證作業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前條所稱「他校圖書館」係指與本館現存有「圖書互借協議書」之圖書館(以下簡稱友館)
第三條 凡本校在學學生或教職員工,且無逾期罰款未繳清者,得至本館參考室交換借閱證件,以借用友館之圖書資料。
第四條 交換借閱證件時,應憑有效之學生證或教職員工服務證借用友館借書證乙張,並於七日內歸還借書證;情況特殊,並經館長特准者,不在此限。本館得視情況需要,提前催還出借之
友館借書證。
第五條 友館借書證之借還,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內應至參考諮詢服務臺辦理,餘得洽請流通櫃臺提供服務。
第六條 讀者應憑友館借書證,自行前往該友館借用圖書資料,並恪遵其相關規定。
第七條 每張友館借書證得借用圖書資料五冊,借期依友館之規定辦理,不提供續借與預約之服務。
第八條 讀者應於借用圖書資料到期日前,自行前往友館辦理歸還。逾期歸還所借之書,須自行前往該友館繳交罰款。
第九條 向友館所借圖書未歸還或罰款未繳清前,不得再度借用該友館之借書證。
第十條 逾期未歸還友館借書證者,停止其在本校及友館之借書權利,該逾期停權期間為所逾歸還日數之總和。
第十一條  遺失友館借書證者,應賠償製作新證工本費新台幣二佰元。
第十二條  本作業規則未盡之處,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規則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