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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掃描器借用規則

88年10月制定

103年4月1日第10302次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9月23日第10402次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圖書館為便利讀者借用掃描器,特訂定本校圖書館掃描器借用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掃描器不得外借出館,限使用於掃描圖書館內之期刊、圖書資料。
第三條 欲使用掃描器之讀者,請至圖書館一樓資料庫檢索區掃描專用電腦自行使用。
第四條 借用掃描設備請善加愛惜,如因使用不當,造成設備損壞, 借用者需負賠償責任。
第五條 請遵守智慧財產權,勿過度掃描拷貝資料。
第六條 本規則經圖書館館務會議通過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