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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Libr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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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還書箱使用規則

   88年9月23日圖書館委員會通過
102年11月28日 102學年度第1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6月20日105學年度第2次圖書館臨時委員會議修正通過一、二、三、四、八條


 
第一條  本校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便利讀者還書,除由本館流通櫃臺直接還書外,特設置還書箱,由讀者自行投遞還書。茲依據本館資料借閱辦法第十六條,訂定本校圖書館還書箱使用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於本館上班時間或非流通作業時間,欲歸還所借圖書,可逕行投入設於圖書館門口之還書箱內。

本館處理還書箱時間為開館日,上午及下午各一次,上午為8時10分(週六、日為8時30分),下午為15時30分。

讀者擲入還書箱之圖書,歸還日期以本館處理還書箱的時間為原則。上午處理者,以處理前一日為歸還日期;下午處理者,則以處理當日為歸還日期。

若讀者將因此產生逾期情形,則請提早歸還。並請透過還書箱還書的讀者,於次一工作日連上本館網頁查詢個人借閱紀錄或致電本館洽詢,以確認還書手續是否完成。

第三條  還書箱僅限投入向本館借閱之圖書,因誤投而產生之問題由讀者自行負責。

第四條 借閱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還書箱歸還,若隨意投入因而產生逾期、損毀或遺失者,依本館逾期罰款及遺失賠償規則或相關規定處理:
(一)非書資料,如錄影帶、錄音帶、磁碟片、光碟片等多媒體視聽資料。
(二)連附件(如光碟、磁片、小冊子)一起借用之圖書。
(三)無法投入之大型圖書。
(四)污損或受潮之圖書。
(五)向校外館際合作單位所借之圖書。
(六)已申報遺失之圖書。

還書箱已滿,則停止使用。

第五條  歸還記錄概以本館點收為準,若有遺失讀者應自行負責。


第六條  未點收前,可借書冊數以電腦記錄顯示為準。


第七條  所還圖書若有逾期,須依電腦記錄顯示繳交罰款。

第八條  本規則經圖書館館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並送圖書館委員會議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