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圖書館Library
 
:::

入出口及校外人士服務管理規則

104年5月11日 103學年度第2次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館藏資源,分享社會大眾,特訂定「入出口及校外人士服務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本館服務對象以本校教職員生為主,讀者憑下列有效證件入館:

(一)教職員生、國際(交換)學生憑本校核發之服務證、學生證。

(二)兼任教師憑本館核發借書證。

(三)訪問學者、短期(交換)學生,憑本館核發之借書證,或系所邀請函及有效身分證明文件換取「臨時閱覽證」。

(四)學分班或隨班附讀學生憑本校核發之學員證。

(五)本校校友已辦理借書權利者,憑校友證上條碼刷卡入館;未辦理借書權利者,以校外人士身份換取「臨時閱覽證」入館。

(六)退休教職員,憑人事室核發之退休證。

(七)臺灣大學、臺灣師範大學等臺灣大學聯盟讀者,憑該校核發之服務證、學生證。

(八)校內合作單位人員(專案廠商、基金會、專案計畫)及圖書館志工憑本館核發之借書證。

(九)館際合作單位憑本館核發之館際合作互借證。

(十)教職員眷屬憑本館核發之眷屬閱覽證。

第三條 凡年滿18歲以上之校外人士,得持身分證、健保卡、駕照、護照、居留證等有效證件辦理「臨時閱覽證」入館,其他各式證件本館得不予受理。

第四條 校外人士換證入館須同意本館以「訪客系統」建檔管理。

第五條「臨時閱覽證」使用注意事項:

(一)     本臨時閱覽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如違反規定經查證屬實者,視同違規, 累計三次,則停止換發臨時閱覽證。

(二)     當日離館時應繳回「臨時閱覽證」並換回原證,未於當日歸還,該證隔日無效,且本館不負保管私人證件責任。

(三)     「臨時閱覽證」遺失、折損時,應即向本館聲明掛失,並賠償新台幣二百元。

第六條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