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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委員會設置辦法

  93年3月19日第411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11月28日 102學年度第一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11213日第61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7月2日第63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集思廣益,共謀圖書館業務之發展,特訂定圖書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委員,由圖書館館長、各教學單位(系、所、科等)所推派之代表(各一人)、學生代表一人及校長視需要增聘之人員組成。學生代表,由本校學生會依規定推選之。委員任期一年,任滿得連任。圖書館館長為召集人,負責主持會議。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以討論本校圖書館業務發展及改進為原則,包括:
  (一)圖書經費之分配與運用。
  (二)圖書資料之選購方針。
  (三)圖書館重要章則之研議。
  (四)圖書館讀者服務之興革建議。
  (五)其他與圖書館業務相關事項。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開會額數,以出席人數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並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前項應到人數,以全體總數減除因公、因病人數計算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如有需要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