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借閱規則
114年5月6日 113學年度第二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提供國立臺灣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校友使用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資源,爰依據本館資料借閱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校友借閱規則 (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申辦資格,應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一、本校畢業校友持本校有效校友證(校友證請至校友服務中心辦理)。
二、華夏科技大學畢業校友持華夏科技大學畢業證書。
第三條 申辦方式
一、地點:本館圖書館一樓服務櫃檯
二、資料:
1. 出示本人身分證。
2. 出示本校有效校友證、學生證或華夏科技大學畢業證書。
3. 填寫「校友借書證申請表」。
三、費用:
1. 年費新台幣600元整,自核證日起,憑證享有一年借閱權利;若一次繳納6000元者,憑證享有終身借閱權利。繳費後,概不退還。
2. 出示第一銀行「臺科大悠遊認同卡」辦理校友終身借書證或兩年度借書證(一次繳交兩年年費)時,可享九折優惠。
3. 華夏科技大學畢業校友若無學生證,另需繳納製證費200元整。
四、享有終身借閱權之校友借書證需每五年定期辦理展延續證,以確認Email及正確連絡方式,不需任何費用。
五、凡逾有效借閱期限者,須將所借資料全數歸還(如有逾期滯還金需先繳清)後,方能再辦理借閱權利之展期。
第四條 使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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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 |
視聽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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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書總數(冊) |
借期(天) |
預約冊數 |
續借次數 |
借閱量(件) |
借期(天) |
續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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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35 |
4 |
3 |
3 |
7 |
1 |
期刊、參考書等限館內閱覽資料不外借。
一、期刊、參考書等限館內閱覽資料不外借。
二、借閱期滿,如無人預約時,得於到期前三天內(含到期日)辦理續借,已逾借期之資料不得辦理續借。
三、逾期依本校「圖書館逾期罰款及遺失賠償規則」課以滯還金。滯還金未繳清者,不得再借閱。
第五條 遺失相關證件或所借資料,必須立即向本館聲明。如未聲明以致相關證件被冒用時,由原證件持有人負責償還所借資料。遺失之借閱資料在聲明前已逾期時,必須先繳交逾期滯還金後,再依本校「圖書館逾期罰款及遺失賠償規則」辦理。
第六條 凡借用館藏資料及其附件,有任何一項者發生遺失、污損、毀壞等情事時,應依本校「圖書館逾期罰款及遺失賠償規則」辦理賠償。
第七條 因採購授權範圍相關規定,依本辦法辦理借書證者無法於館外連線使用各項電子資源及館際合作服務。
第八條 本規則未盡之處,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規則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