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6月9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6月份館務會議通過
一、 依據法令
(一) 志願服務法。(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
(二) 各機關推動公教員工參與志願服務實施要點。(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040024505號函公佈)
二、 目的
(一) 充分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協助本館館務之推動。
(二) 藉由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之參與,推廣圖書館及資訊利用教育。
(三) 擴大民眾回饋社會,豐富人生。
三、 資格條件
(一) 年滿十九歲至七十歲,高中(職)畢業以上,身心健康、儀容端正、口齒清晰、富親和力,愛好圖書,具服務熱忱之本國國民;惟七十歲以上身體健康者不在此限。
(二) 每次服務3小時(含)以上,且每年服務時數至少30至90小時以上者。
(三) 服務期間至少可連續二至六個月;並能參加講習者。
(凡具有特殊專才及技能者,酌予優先選錄)
四、 服務項目
本館招募志願服務工作人員 (以下簡稱志工) 所從事之服務項目為協助資料整理、閱覽服務、諮詢服務、行政支援、電腦鍵檔五種,其工作內容如下:
(一) 閱覽室服務臺一般性諮詢與解答:
1. 輪值各服務台。
2. 申辦閱覽證。
3. 讀者出入口管制服務。
(二) 書刊整理:
1.查核複本圖書資料。
2.協助圖書資料上架整理。
3.協助圖書加工、貼書標等工作。
4.協助外國語文之圖書資料處理。
(三) 參考諮詢、資訊檢索與館際合作。
(四) 圖書館導覽及解說協助工作。
(五) 圖書資料電腦鍵檔與核對。
(六) 協助網路資源蒐尋整理。
(七) 各種研習、展覽、閱讀推廣等圖書館推廣活動:
1.展覽活動規劃與設計。
2.海報及DM設計製作。
3.閱讀推廣(圖書導讀、新知介紹)。
(八) 協助蒐集出版資訊、書訊及徵集書刊。
(九) 協助刊物編輯、校對工作。
(十) 協助外國語文之翻譯工作。
(十一) 一般行政事務及其他臨時性活動:
1. 檔案的整理與資料鍵檔、核對。
2. 其他。
(十二) 志工之聯繫、宣傳、活動與檔案建立。
五、 服務時間
(一) 於本館每日開放時間內,依志工志願來館服務時間,給予適當之安排,每次以服務3小時以上為原則。
(二) 志工服務時間分為固定時間(即排班表)與機動時間兩種,依工作性質與本館實際需求適時分配。
六、 權利義務
(一) 志工為無給職。
(二) 志工服務時間應配掛識別證。
(三) 志工應遵守本館各項規章之有關規定及志工相關法規,共同維護志工之榮
譽。
(四) 志工在館服務期間,得依服務年資享受下列優惠:
1. 得視工作需要製發服裝、徽章、識別證
2. 本館館訊、簡介等相關資料之寄贈。
3. 受邀參加本館舉辦之志工訓練、聯誼和各類活動。
4. 為志工辦理團體意外保險。
(五) 獎勵:
志工凡持續服務滿一年以上,且表現優良者,得由本館公開表揚,並向有關機關推薦表揚。
七、 報名與服務
(一) 隨時受理報名,欲報名者可填寫『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圖書館志願服務工作人員報名表』後郵寄(或傳真)本館或逕送本館讀者辦證櫃臺。本館收件後將視志工缺額情形,通知面談,面談結果以電話通知。
(二) 本館視實際需要辦理公開招募,並於本館網站刊登招募訊息。
八、 本辦法經圖書館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